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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赏主播近160万元,还能退吗?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一起来回顾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案,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才华以及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进行了精彩点评。

案情回顾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高额打赏,从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两年前,刘先生16岁的儿子在观看该平台的直播时,累计给主播打赏了近160万元。日前,刘先生(化名)收到了某直播公司返还的近160万元退款。

原告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父母将刘某带至身边帮助打理生意。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双方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判处某科技公司退还部分金额,原告刘某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遂向天津三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刘某认为,自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巨额打赏与他的身份、年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都是不相适应的,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被告辩称,刘某初中辍学,而且年满16周岁之后,自己独立生活,其父安排开立银行卡并管理大额款项,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直播平台不应返还涉案的打赏金额。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规定,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审承办法官在详细核实所涉事实情况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将重点放在了对双方的释法明理上。法官希望该科技公司能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与社会各界一道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官也对原告的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希望家长能承担起应尽的监护责任,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经多番沟通协调,近日,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涉案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

专家点评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大额打赏背后对“三方”的提醒

暑期快到,这起案件的妥善解决不仅给家长提了醒,也希望对网络服务平台和孩子们提个醒。

一是网络服务平台要意识到,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诱导其沉迷的内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要及时妥善处理那些由于未成年人大额打赏引发的各种纠纷。

二是父母要意识到,必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比如要教育孩子从小养成理性消费的习惯,避免让孩子有机会接触大额资金等。一旦纠纷发生,不仅处理纠纷的过程劳神费力,对于那些年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能够理解的消费,父母可能要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也要提醒孩子,法律之所以将未成年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他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是根据年龄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也是根据年龄逐渐培养其承担责任的意识。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随着年龄增长,其要对更大范围内民事活动承担责任。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大额打赏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想法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我们也要培养孩子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才华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

我国网络直播产业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而兴起,由于未成年人的自制力和分辨能力较差,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事件频发,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从而引发了未成年人直播冲动打赏与高额打赏等法律问题。

本案件中,刘先生16岁的儿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观看该平台的直播时,累计给主播打赏了近160万元。该行为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即刘先生的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打赏行为无效。

本案中的未成年人拿家长积蓄打赏主播不发生法律效力,家长可以要求返还。承办法官依据最高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为双方当事人释理说法,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工作关乎每一个家庭。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障他们的权利是社会共同的责任。

对未成年人加强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整体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律素质。使未成年人成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典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制图:郎开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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